您来访时,请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。多人来访时,请到接访大厅就座候访,并推选3-5名代表,由选出的代表与接访工作人员接谈。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,我们将按程序进行分流、交办或向上级报告。
《信访条例》规定:一般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,并作出书面答复(处理)意见送达信访人;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办结,并作出书面答复(处理)意见送达信访人。
如您在《信访条例》规定的时间没有得到信访事项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,请及时同县信访局取得联系,以便沟通协调。如您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(处理)意见不服,请在30日内向县信访局复查科提出书面复查申请,复查科审核您所提供的资料后,1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告知,凡告知受理复查的信访事项,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,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,在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并送达给您。您如果对县政府的复查意见不服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市信访局复查复核科提出复核申请。如果您申请的信访事项在复查、复核过程中有什么需要协调的问题,请与县信访局复查科联系。您收到复核意见时即表示信访程序已终结,如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,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。出现《信访条例》中禁止的行为,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。
请您自觉维护信访秩序,依法、有序反映自己的诉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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